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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其他] 婚前买房 你想过分手风险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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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1-24 10:45:4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如今,有不少情侣会在婚前购买新房。有的由双方家长共同出资,产权证上写上未婚夫妻的名字;有的则是未婚夫妻其中一方出资,共同署名。但有些未婚夫妻,因某种原因没能走进婚姻的殿堂而分手。那么,其中一方出资买的房子就会引起房屋产权分割的法律问题。婚前购房,你想过公证吗?


昔日恋人对簿公堂


“本来,我和她打算今年结婚的。但因某些原因,前段时间我们分手了。”张强(化名)一脸郁闷地说,“分手本来我就很难过,但没想到分手后,我们还因房产发生了纠葛。”


去年5月,张强和王芳(化名)在筹备婚礼中,在马群看中一套价值40.8万元的商品房,决定购买。当时,张强的父母愿意资助两人30万元购买房子,余款由张强一人现金支付。双方在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时,张强和王芳在合同上共同署名。后来,产权证上也签署了两人的名字。


“今年8月,房子交付后我又拿出7万元钱装潢。”张强说。但后来,双方一直在装潢和婚礼筹备问题上发生争执。王芳觉得两人还没结婚,就出现不和,将来生活在一起肯定还会出问题。她以感情破裂为由,向张强提出分手。


“当时,我不想分手,也做了不少努力。但王芳不同意复合,最终只能分手。”张强情绪低落地说,“让我没想到的是,后来王芳竟提出要分割那所婚房。我父母坚决不同意,他们认为那房子都是我们家出钱买的,王芳一分钱没出。怎么能把房子分给她一半。”两人因分歧大,多次协商处理未果。


今年8月,王芳遂诉至法院,要求平均分割该房屋。开庭中,张强不同意分割房屋,他认为当初购买房子是为了结婚,首付款和契税都是由他支付的。购买时,王芳提出要写上她的名字,他觉得以后反正都要成为夫妻就同意了。但现在双方恋爱关系终止,结婚证也没领,在法律上不是夫妻,王芳当然不能对房屋享有权利。


然而,在法庭上张强提供不出当时买房是他掏钱的证据。因此法院判决,推定该房屋为双方共同所有的财产,两人平均分割该房产。


【专家支招】


婚前有必要房产公证


望着一脸苦恼的张强,记者找到众泽房产安全交易服务中心。


该中心房产专家曹启星律师认为:两人的恋爱关系不属婚姻法保护范围,涉及的财产问题只能参照共同财产的分割原则。但是,大多数情侣在买房、装修过程中的出资情况很难认定,最后只能根据公平原则平分。所以,未婚情侣在婚前如果购买房屋或者购置其他大件物品时,应尽量证明自己的出资行为,从而在认定证据上对自己有利。


曹律师建议可以采取以下一些方式保留证据:保留原始的购物发票、收据,尽量不要用现金方式支付房款,保留银行汇款证明、信用卡的刷卡记录等;或与结婚对象做一份财产权属的约定;或在婚前进行财产公证,婚前财产公证也是对双方负责的一种表现。


另外,双方还要对权利义务做出明确的约定,避免因权属不清而产生纠纷;婚前父母出资应约定清楚是对子女的赠与,因为法律规定:明确赠与给一方,就是该方婚前的个人财产。


在办产权证时,可以约定男女双方对房产按份共有,约定份额或在购房合同及房产证上加上出资人的名字;如果婚前一方没有出资,尽量不要写上其名字;如果遇到的情况比较复杂,可以在签约前向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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