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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 南充黑老大杨龙犯故意杀人等四罪 27日伏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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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4-28 10:03:2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任思敏因在**性质组织和共同犯罪中地位相对较低且非命案直接凶手,被最高法院改判死缓。

“被告人杨龙,现在向你宣读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和执行死刑命令!”27日上午9时10分,市中级法院刑事审判法官在该院一楼审判大厅向犯故意杀人罪及组织、领导**组织罪、敲诈勒索、寻衅滋事等四罪的“黑老大”杨龙宣读了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和执行死刑命令。上午9时40分,随着一声枪响,称霸一方、年近40岁的南充(微博)“黑老大”杨龙最终伏法。

【案情回放】

镜头一:“黑道”作背景 强行入股分红

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复核确认:2004年8月,南充市光彩大市场砂石工程承包商刘松(化名)因与陈晖(化名)发生纠纷被砍伤,便通过余善伟找杨龙寻求帮助。杨龙、余善伟利用“黑道”背景,趁机以低于其他股东的价格,强行入股该工程并要求在分红时多分红利。刘松等合伙人被迫同意,杨龙、余善伟从中非法获利3.2万元。

镜头二:“老大”亲赴约 青年乱刀丧命

2006年5月,杨龙想进入由王建军(已判刑)团伙控制的南充至南部、仪陇县的非法客运车市场并从中获利。在联系非法营运车辆后,杨龙安排周小兵负责车辆营运,何全海负责提供保护。随后,何全海安排杨龙(小)、唐雪涛(在逃)等人带领组织成员集体食宿,随时为车辆提供保护和与王建军团伙斗殴。不久,周因此事被王团伙成员捅伤,杨龙提议砸车报复。2006年6月28日凌晨,杨龙(小)等人携带砍刀、斧头将王控制下的二辆汽车砸损,并致一驾驶员轻微伤。当晚,接到王建军一伙约其见面的电话后,杨龙纠集何全海、唐雪涛等人准备斗殴。何、唐等随即邀约杨龙(小)、任思敏等数十人先后赶到杨龙所住小区院内,并分发刀具等凶器。随后,杨龙与何全海等人在彩龙巷旁边的丝绸大厦附近等候王建军。王赶到后,持刀将杨龙挟持上车。

得知“老大”被劫持,杨龙一方数十人持械从小区冲出,与王建军一方在大街上斗殴,王一方很快被打散。打斗中,任思敏追上王建军一方中的任某(殁年27岁),持钢管将其打倒后,任思敏喊“给我砍死”。同伙赵培、陈洪等人(均已判刑)遂持刀猛砍任某,致其失血性休克死亡。

事发后当晚23时许,杨龙(小)等人见该市北干道有三辆出租车,误以为是王建军所控制的车辆,便与陈洪等持砍刀将三车砸损,并追打一乘客致其轻微伤。

镜头三:“.”酿灾祸 纠纷导致轻伤

判决书确认:2006年2月6日,何全海伙同何某(另案处理)在与小文.时,因发现小文作假而发生纠纷。同年8月16日,何全海安排何某对小文实施伤害,并安排任思敏在当地派出所附近监视警车动静,以方便何某等逃离。随后,何某等人到小文家将其砍成轻伤。

镜头四:“老虎”被强搬 变卖为了生活

2006年6月5日,杨龙(小)、陈洪等人到南充市华山街等地,将几家茶馆内的九台“.”强行抬走,变卖后获款2000余元,部分被用于组织成员共同生活。

【庭审聚焦】

一审、终审:团伙成员各领其罪。

2009年7月2日,根据查明的犯罪事实,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杨龙**犯罪团伙及相关涉案人员共31人进行公开宣判。“黑老大”杨龙因犯组织领导**性质组织、故意杀人、敲诈勒索、寻衅滋事等4项罪名,数罪并罚,被判处死刑。任思敏因犯参加**性质组织、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死刑。杨龙手下重要成员何全海因犯有与杨龙相同的4项罪名,被判处无期徒刑。其余28人中,除了7名未成年人因犯罪情节轻微及初次犯罪被判缓刑外,另外21人分别因聚众斗殴、敲诈勒索、故意杀人、窝藏等7种罪名获得了二十年至二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2010年1月19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终审判决:维持原判。

最终复核:地位较低、非直接凶手免予“立即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杨龙组织、领导**性质组织,以~~、胁迫或其他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严重破坏当地经济、社会生活秩序,构成组织领导**性质组织罪;为争夺非法利益组织人员持械聚众斗殴,致人死亡,构成故意伤人罪;指使组织成员随意砸损他人车辆、殴打他人、强拿硬要他人财物,构成寻衅滋事罪;以**性质组织为背景,以入股为名,向他人索要高额收益,构成敲诈勒索罪,应数罪并罚。杨龙系**性质组织的首要分子,应当按其组织、领导的**性质组织的全部犯罪处罚,犯罪性质和情节恶劣,后果特别严重,主观恶性极深,社会危害极大,应依法惩处。任思敏系累犯,应依法从重处罚。一审判决、二审裁定认定杨龙、任思敏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对杨龙量刑适当;鉴于任思敏在**性质组织和共同犯罪中地位和杨龙比较相对较低,且不是致被害人死亡的直接凶手,对其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据此,在维持原判决基础上,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相应改判:任思敏犯故意杀人罪、参加**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性质组织犯罪的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组织、领导、参加**性质的组织又有其他犯罪行为的,根据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对于**性质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应当按照其所组织、领导的**性质组织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性质组织的参加者,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犯罪处罚。

发表于 2011-5-7 09:33:39 | 显示全部楼层
逮到一个弄四一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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