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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一女子因公“吵架死”家属诉单位索赔64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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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4-19 11:25: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因与向单位要账的人发生争吵,董女士在工作期间突发脑出血,最终抢救无效去世。董女士的丈夫李先生认为妻子是因公“吵架死”,要求其工作单位赔偿医药费、丧葬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64万余元。近日,丰台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李先生起诉称,董女士2002年3月在原单位办理了内退手续,后一直在北京一家贸易公司担任主管会计。董女士本身工作量就大,经常加班加点,还被公司安排独自负责接待前来催款要账的人,2010年1月,董女士在上班时间因工作原因与人发生争吵,后突发脑出血,经抢救无效死亡。
  李先生认为,妻子是因工作原因导致脑出血致死,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此,他将贸易公司诉至法院,索赔医药费、丧葬费、护理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共计64万余元。庭审中,被告贸易公司认为,董女士虽是公司员工,但发病当天没有人与之争吵,因此公司对董女士的死没有过错。发病后,公司积极将其送至医院,并且垫付部分医药费,不应该成为赔偿主体。
  鉴于当事人还有证据需要提交,法院择日再次开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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